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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小霞)
  发布时间:2018-09-11 15:42:0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2018)桂0681民初1067号

 

李小霞(45068119670418092X):

本院已受理原告鸡贤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李小霞偿还原告鸡贤珍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时30分在东兴市人民法院江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