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民初813号
何晓艳(450681199404080947):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梅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时20分在东兴市人民法院江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