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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叶华昌)
  发布时间:2018-09-10 16:53:1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叶华昌(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502024818):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贵春诉被告叶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190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一八年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