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庞文龙(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007150331):
原告江海涛诉被告庞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67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庞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海涛借款1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付,从2017年9月18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