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宪锋(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111180331):
原告陈德新诉被告曾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46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曾宪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德新借款17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年利率6%,从2018年4月10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