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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兴市东芒商行)
  发布时间:2018-09-28 17:49:0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东兴市东芒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肖发元诉被告东兴市东芒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17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肖发元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发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8年928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