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庞春远(公民身份号码450511196406080811):
本院审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庞春远、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51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桂林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借款本金1141000美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361000美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525%,从2017年5月8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以68万美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525%,从2017年6月20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以10万美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525%,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庞春远、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庞春远、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