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名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5308065720)、
刘友章(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5305205513)、
刘 铭(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409205538):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陈名娟、刘友章、刘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2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刘铭、刘友章、陈名娟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5020120130013446); 二、被告刘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231921.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8年3月20日前为30612.71元;2、以1231921.8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 25%)X(1 50%)分段计算,从2018年3月21日起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对处置东兴市东兴镇柑子岭路441号房地产[房产证号:0113879、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A0888号]所得款在上述所欠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友章、陈名娟对被告刘铭所欠本案债务在东兴市东兴镇柑子岭路441号房地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铭、刘友章、陈名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