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伟鸿(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11206005X):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陈伟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64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陈伟鸿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东中银零房贷字第300号];二、被告陈伟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借款本金199346.9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7年7月5日前为3185.87元;2、以199346.9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 5%)×(1 50%)分段计付,从2017年7月6日起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对处置被告陈伟鸿所有东兴市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2栋1504号房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伟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96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伟鸿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