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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巫锡平)
  发布时间:2018-09-28 17:00:5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巫锡平(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208201250):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巫锡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643】,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巫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借款本金120766.61元并支付15027.89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信用卡透支交易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二、被告巫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信用卡分期手续费20402.99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处置被告巫锡平所有桂PP1858号小型汽车[发动机编号:B4204T111041109]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巫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7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巫锡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