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立锐(352226197302203638):
本院受理原告韦兴和诉被告王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21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立锐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兴和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5日起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2元(原告已预交2901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2元,由被告王立锐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