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彩丽(450681197501120323):
本院受理原告施芳诉被告林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52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芳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交88元),由被告林彩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