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贤秀(45060319820925002X):
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班定准、梁秀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23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贤秀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代垫款19367.74元;二、驳回原告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元(原告已预交142元),由被告何贤秀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