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崇军(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310281836)、
赖彦蓉(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402295606)、
广西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6943XD):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黄崇军、赖彦蓉、广西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2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黄崇军、赖彦蓉、广西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5020120120115666);二、被告黄崇军、赖彦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95342.7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8年2月7日前为1624.99元;2、以195342.7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 50%)分段计算,从2018年2月8日起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三、被告广西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对东兴市东兴镇和谐路458号幸福家园3栋1单元302号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9元、保全费1505元,合计57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崇军、赖彦蓉、广西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