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747号
林清华(身份证号码450681199404050924):
本院在执行李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7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