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霍章罗(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601246015):
原告吴冲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霍章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桂0681民初91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霍章罗、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冲保证金200万元;二、驳回原告吴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霍章罗、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