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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郑通杰、吴莉)
  发布时间:2018-10-17 11:53:3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郑通杰(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808112414)、

   莉(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410030026):

本院审理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桂晨、莫伟、郑通杰、吴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9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桂晨、莫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8年8月27日前为63352.19元;2、按月利率9X(1 50%),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处置被告郑通杰、吴莉共有的东兴市桂苑天和小区17号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土地证号:东国用(2011)第A0025号;房产证号:0114008]在上述所欠债务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2元,减半收取146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桂晨、莫伟、郑通杰、吴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