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土连(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206174146):
本院审理原告东兴市万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土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6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东兴市万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土连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6169);二、限被告黄土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离东兴市万众国际批发市场二楼2029号商铺;三、限被告黄土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每月2800元支付原告东兴市万众实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四、确认原告东兴市万众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黄土连支付的18000元商铺权益资格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土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