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静(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104250039):
本院已受理原告庞乐诉被告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赵静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乐借款本金12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