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473号
唐艳英(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7407151020)、
农运飞(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6605081931)、
东兴市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银资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艳英、农运飞东兴市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473号执行通知书(向东兴市银资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另计>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案件执行费等)、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