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03号
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03号执行通知书(向黄厚玲等二十一名工人支付工资307366元及案件执行费等)、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