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494号
唐上明(身份证号码450603198306140631):
本院在执行胡志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494号执行通知书(偿还胡志辉46000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1073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494号
唐上明(身份证号码450603198306140631):
本院在执行胡志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494号执行通知书(偿还胡志辉46000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1073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