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457号
曹亚迎(身份证号码440822196912174419)、
廖中妹(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06290029):
本院在执行蒋有福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457号执行通知书(支付蒋有福货款61066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13553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