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95号
沈名强(身份证号码450621197509204015)、
李世维(身份证号码452822197103095428):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95号执行通知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306406.18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11667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