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318号
吴华梅(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00613392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3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18)桂0681执3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8)桂0681执318号之二、存量房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责令你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3377.45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