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724号
刘志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322197010162515)、
邱 权(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50504031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辉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生、邱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724号执行通知书(向东兴市辉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行返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案件执行费等)、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