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743号
戴 民(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50812003X)、
许雪云(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61204004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戴民、许雪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743号执行通知书(向中国银行股份公司东兴市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22572.36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案件执行费等)、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