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434号
郑小芬(身份证号码452822195808075727)、
刘启玲(身份证号码452822196202230029)、
龙伟雄(身份证号码452822195802190310):
本院在执行庞世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434号执行通知书(向庞世权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350元和执行费1461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