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445号
李兴伟(身份证号码450603198711160070):
本院在执行东兴正鑫汽车自驾租赁部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445号执行通知书(向东兴正鑫汽车自驾租赁部支付租金1055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350元及申请执行费65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