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06号
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06号执行通知书(向温汉珍支付工资3950元、向莫梅支付工资405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06号
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06号执行通知书(向温汉珍支付工资3950元、向莫梅支付工资405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