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07号
东兴市天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07号执行通知书(向彭明荣、彭玉清、雷远康支付工资共20700元及赔偿金1035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366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