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35号
李新南(身份证号码43250119641024153X):
本院在执行吴美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35号执行通知书(向吴美壤偿还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50元和申请执行费966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35号
李新南(身份证号码43250119641024153X):
本院在执行吴美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35号执行通知书(向吴美壤偿还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50元和申请执行费966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