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58号
黄建政(身份证号码45060319950112421X):
本院在执行东兴正鑫汽车自驾租赁部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58号执行通知书(向东兴正鑫汽车自驾租赁部支付45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和申请执行费5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