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66号
黄传萍(身份证号码450681196410021085):
本院在执行郑锡娟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66号执行通知书(向郑锡娟支付233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73元和申请执行费28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66号
黄传萍(身份证号码450681196410021085):
本院在执行郑锡娟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66号执行通知书(向郑锡娟支付233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73元和申请执行费28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