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70号
广西岁鑫源木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海南汇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70号执行通知书(向海南汇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593元和申请执行费140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