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91号
钦州市鸿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蓝晓春与你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91号执行通知书(向蓝晓春支付3833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