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44号
符辉强(身份证号码450681197010250916):
本院在执行东兴市通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44号执行通知书(向东兴市通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65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6元和申请执行费149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