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619号
裴幸忠(身份证号码452822194507010917):
本院在执行李春东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619号执行通知书(向李春东赔偿64840.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999元和执行费873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