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达就(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907120318)、
吴海夏(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304202149):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黄达就、吴海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7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下辖的东兴黄花岗支行与被告黄达就、吴海夏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黄达就、吴海夏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348567.0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8年10月22日前为3650.67元;2、从2018年10月23日起,以348567.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5%再乘以150%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对位于东兴市北郊社区九至十二队拆迁安置小区B460#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7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达就、吴海夏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