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春燕(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306250323)、
黄光海(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571022033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黄光海、黄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8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7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