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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黄春燕、黄光海)
  发布时间:2018-10-29 18:41:0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黄春燕(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306250323)、

黄光海(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571022033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黄光海、黄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8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7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8年1029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