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防城港市天照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5768433695):
本院审理原告王润生与被告防城港市天照贸易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5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防城港市天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润生工程款794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94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自2014年7月7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润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市天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