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君英(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760721022X):
本院审理原告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君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4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刘君英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72681.9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72681.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5日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410元(原告已预交4715元),由被告刘君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