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君英(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760721022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刘君英、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8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君英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律师代理费21804元;二、被告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君英、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