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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胡厚红)
  发布时间:2018-10-30 16:32:3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胡厚红(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202270033):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胡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8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胡厚红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胡厚红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67426.82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81023日前为689.88元;2、从20181024日起,以167426.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乘以150%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对被告胡厚红位于东兴市东盟大道929号永和御都花园3栋3单元101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7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厚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30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