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永通(公民身份号码440924681221275)、
黄 梅(公民身份号码440924700803300):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王永通、黄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1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王永通、黄梅签订的《个人购(建)房借款合同》[编号:(东)桂农银房字(2005)黄花岗第008号];二、被告王永通、黄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246776.2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8年9月27日前为1054.94元;2、以246776.2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 50%)分段计算,从2018年9月28日起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对处置东兴市东兴镇北园别墅区度假村的房地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东兴城建规管私建字2005-285号、土地证号:东国用(2005)第A0194号]所得款在上述所欠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8元、保全费1879元,合计72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永通、黄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