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24号
鸡永菊(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007020940)、
李 益(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680102093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远刚与被执行人鸡永菊、李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24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47469.63元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案件执行费等)、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