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615号
韦春燕(身份证号码450103197304280022)、
李志强(身份证号码450602196810080118):
本院在执行林清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615号执行通知书(偿还林清华4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664元和执行费6015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