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恢68号
施能远(身份证号码350582197407245055):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恢68号执行通知书(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偿还借款12万元、律师费5970元及支付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852元和申请执行费170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