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司法局 东兴市人民法院 东兴市公安局关于东兴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我市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经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特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直接形式,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廉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能够促进社会各界客观了解法院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二、选任数量
根据东兴市法院2018年度人民陪审员任、免计划,在全市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30名。
三、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选任程序和步骤
(一)发布公告(11月1日前)。市司法局会同市法院、公安局向全市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报名、推荐、审查、考察、任命等选任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及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对此次选任事项进行广泛宣传。
(二)候选人选取(12月3日前)。市司法局会同市法院、公安局采取“个人报名、组织推荐和从辖区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也可以本人直接向属地司法所进行报名申请。单位、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向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本人报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向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随机抽选候选人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市司法局会同市法院、公安局,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三)资格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法院根据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要求,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必要时,市司法局会同市法院、公安局到侯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侯选人进行当面考察。并填写《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登记表》,确保信息全面、内容准确。
(四)确定人选(12月12日)。根据审查、考察结果及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市司法局会同法院共同确定正式候选人。市司法局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12月16日前)。经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市法院院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任命。
(六)任命通知。人民陪审员任命后,由市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证书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七)组织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市法院会同市司法局组织。
五、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免除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本实施方案中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所列情形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民陪审员的保障
(一)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二)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经费保障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市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市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市法院和市司法局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市法院和市政司法局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八、公开报名
(一)报名方式
1.随机抽选:市司法局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推荐的人选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荐人需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二)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及电子版。
(三)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上午9:00—11:30 下午3:00—5:00(休息日除外)。
(四)报名地点:东兴市司法局公律法援股(新华路213号人民银行11楼)。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凌霞 颜晓霞 联系电话:0770-7661148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