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546号
郑伟明(身份证号码450603198507281553):
本院在执行东兴市汇冠自驾车租赁行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546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